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部县委员会 提案工作办法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22/1/26 9:55:06 阅读次数:42968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部县委员会

提案工作办法

 

1996314日政协第九届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923日政协第十届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6926日政协第十二届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2918日政协南部县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0616日政协南部县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南充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南部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建设亲水南部、争当三个排头兵、争创全市经济副中心和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强县奋斗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推动南部县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政协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政协南部县委员会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广泛征集提案线索,加强提案选题引导,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逐步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中共南部县委办公室、南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委员小组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加强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主动接受工作指导;加强与其他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十四)年度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十五)完成常委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需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围绕中共南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大局和重大决策,聚焦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的提出应当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五)提案一般应通过网上提交;条件不具备的,也可通过在提案专用纸上打印或者书写提交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初步审查,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初步审查情况,会后再进行复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或与现行政策相抵触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及他人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文字表述混乱,反映问题及建议不清楚的;

(十三)属于本单位、本部门内部事务,或要求解决机构、编制、经费的;

(十四)一件提案反映多个问题,且涉及三个以上部门、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五)建议太超前,明显缺乏可行性,或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所提建议已经落实的;

(十六)超出本县职权范围的;

(十七)其他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视情况以社情民意、意见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或经提案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或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作撤案处理。

第十八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定;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初审,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由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共南部县委办公室、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内容属党委职权范围的,送县委办公室归口交办;内容属政府职权范围的,送县政府办公室归口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分管领导和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转县委办或政府办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对个别已立案的提案,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经分管领导和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可以撤案。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承办单位的重要职责。提案承办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承办单位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要按照先协商、后答复、抓落实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提案办理工作,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提案3个月内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答复。对时限性较强的提案,要及时办理;对于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办理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实施的,应当列入规划,逐步解决落实;对于不予采纳或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二)办理复文应当切实回答提案中的问题,文字表述要精炼,行文格式要规范,由单位领导签发,注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印章。

(三)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中共南部县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南部县委办公室;南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南部县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调,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如确实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交办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书面申请改办,经研究同意后退回交办部门。交办部门收到退件后,要及时调整承办单位重新交办。

(六)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向承办单位或者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提案者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七)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加强与提案者的办前、办中、办后沟通协商,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八)办理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其他界别提出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承办单位应组织面对面协商,征求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或界别召集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九)承办单位要积极为提案者开展前期调研、咨询协商和走访征询意见给予支持和配合,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并向县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和提案办理回头看。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党委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县政协主席会议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确定。重点提案中应当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五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遴选提出,由主席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议审定。每年应选择一件以上事关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可行的重点提案,由县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选择若干件质量较高、综合性强、影响面广的重点提案,由县政协副主席领衔督办。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六条  点提案督办可通过专门委员会、党派团体、政协界别、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面商、民主评议、联合检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督办;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者需要跨年度办理的,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七条  对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提案工作动态》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八条  政协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一次县人民政府关于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考评与表彰

第二十九条  坚持数量与质量、效率与效果、内容与形式相结合的原则,每年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联合对所有承办县政协提案单位(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绩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承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评定年度综合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由中共南部县委、南部县人民政府和政协南部县委员会联合表彰。原则上每届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提案委员会每年评选一次年度好提案,以县政协办公室名义通报表扬。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题准确。围绕南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建议具有现实性或前瞻性,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推动作用。提案被采纳后能产生或将会产生较好社会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领导重视。提案办理制度健全,有领导分管,有专人承办;程序规范,按规定时限和格式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二)注重协商。办理过程中采取面商座谈、调研走访、电话信函、委员约谈等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在书面答复前主动征询提案者意见。

(三)成效明显。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纳入计划逐步加以解决;对在国家政策规定或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主动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多数提案者及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三条  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条件为:

(一)认真贯彻实施《政协南部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尊重委员民主权利,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熟悉提案办理业务,制定并落实办理工作方案,积极做好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主动抓好办理协商、情况反馈、答复函件等工作,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

(三)积极主动做好与委员的沟通、联系,做好面商、解释等具体工作,在推进提案办理工作中成效明显,委员评价较好。

第三十四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可自荐和推荐优秀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各承办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可推荐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个人,推荐名单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送至政协南部县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办法经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政协南部县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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