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南部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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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政协南部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4年9月25日县政协十三届十六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1996年3月14日政协第九届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3日政协第十届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26日政协第十二届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2年9月18日政协第十三届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4年9月25日政协第十三届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南充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各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中心镇片区(街道办事处)联络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南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按照“提案既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办理既要注重答复,更要注重落实”的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县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中心镇片区(街道办事处)联络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政协职能。

第六条  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职责终止。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组成南部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并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南部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南部县委、南部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负责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

(九)负责提案的整理归档工作,逐步开展提案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十一)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二)加强与中共南部县委办公室、南部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三)加强与县政协委员和参加县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它专门委员会、中心镇片区(街道办事处)联络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四)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需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其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中心镇片区(街道办事处)联络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和联络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注重全局性和前瞻性,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中共南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或中心镇片区(街道办事处)联络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规定时间内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初步审查,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初步审查情况,会后再进行复审,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由主席会议审议并通过提案审查立案情况的报告。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与。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实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属于本单位、本部门内部事务的;

(十三)超出本县管辖权范围和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四)其他不宜以提案形式提出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为主席会议重点督办提案。

第十九条  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通过召开提案交办会议,内容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送县委办公室归口交办;内容属政府职权范围的,送县政府办公室归口交办。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应在交办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书面申请改办,由交办机关认可后重新交办。对个别已立案的提案,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可以撤案。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南部县委、南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县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中共南部县委、南部县人民政府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范畴部署,并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提案三个月内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答复。对时限性较强的提案,要及时办理;对于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办理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实施的,应当列入规划,逐步解决落实;对于不予采纳的,要实事求是的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二)承办单位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应当逐条给予办理并答复。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公章,并及时录入党政网公示以接受监督。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中心镇片区(街道办事处)联络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南部县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南部县委办公室、县委目标督查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均须抄送政协南部县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征求协办单位的意见,协商解决问题,然后统一作出答复;协办单位应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协办意见,积极协助做好办理工作;在必要时,可由县委办、政府办分别牵头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协调会,探讨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向承办单位或者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办理与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中心镇片区(街道办事处)联络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七)对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党政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经主席会议确定为重点提案,由县政协主席会议督办。各专委会确定的重要提案,由分管副主席牵头、专委会督办。

第二十三条  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点督办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民主评议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各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中心镇片区(街道办事处)联络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并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选》等方式报送有关县领导阅批。

第二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视情况会同中共南部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走访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也可听取承办单位通报办理情况。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督办。对提案办理不力、效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可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通过媒体曝光。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提案办理先进个人,由南部县人民政府和政协南部县委员会联合表彰。原则上一届开展一次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一般应为:

(一)提案围绕党政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党委和政府决策有重要参与价值,对改进工作、促进发展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二十九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一般应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条  提案办理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一般应为:

(一)认真贯彻实施《政协南部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二)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办案业务能力,积极做好提案办理和宣传工作,注重与提案者沟通,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三)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工作严谨、团结协作,提案办理质量高、落实效果好。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提案办理先进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进行推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进行推荐;提案办理先进个人由提案承办单位进行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政协南部县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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