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委员作用和加强委员管理的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3/4/7 10:49:56 阅读次数:146616

 

政协南部县委员会

关于发挥委员作用和加强委员管理的

实 施 办 法

2013327日县政协十三届八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为充分发挥县政协委员的作用,保证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进一步提高县政协工作整体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明确委员职责

1、政协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政协章程》的规定,执行上级政协和本会的决议,遵守政协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2、政协委员是各党派、团体和各界的代表,代表本界别参政议政,要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团结意识;做促进发展的模范、加强团结的模范、做好本职工作的模范。

3、政协委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履职能力。要珍惜委员荣誉,积极参加政协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为“推进‘五城’建设、打造丘区强县、建设现代生态大城市”建有用之言,献务实之策。

二、搭建委员履职平台

4、加强委员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会、学习会、政协知识讲座、印发学习资料、赠阅《人民政协报》、《四川政协报》等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情况,熟悉政策,知情明政。

5、在委员中广泛开展“五个一”活动,即:每年至少提交一份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参加一次调查或视察,为群众办一件好事、事实,提供一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6、实行县政协委员列席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制度。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委员列席会议,扩大委员参政议政渠道。

7、建立委员走访和约谈制度。县政协领导和各专委会负责人要不定期地走访委员,加强与委员联系,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委员就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座谈协商沟通。

8、专门委员会要积极组织委员开展活动。将县城区委员划分到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并参加该专委会的活动;专委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委员开展学习、专项视察、调研等活动;县政协领导下乡镇调研时,可根据调研课题邀请相关专委会的委员参与调研工作;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应经过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专门委员会可视条件组织委员外出学习考察政协及相关工作,使委员活动方式多样化。

9、组织开展好驻乡镇县政协委员活动。驻乡镇县政协委员参加相关镇委员小组活动,镇委员小组可以根据本片区委员数量,自行决定是否与其他镇委员小组联合组织开展活动;乡镇举行重大会议、重大纪念性活动以及重大联谊活动,应邀请本片区的县政协委员出席;县政协领导到乡镇视察或调研时,可通知该片区委员参加;各镇委员小组负责人要做好本片区委员活动的组织工作,并为委员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驻乡镇县政协委员应服从所属镇委员小组的统一安排,参加相关活动,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献计出力。

10、办好《南部政协简报》、《建言献策》、《社情民意》专刊、南部政协网站,为委员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提供阵地。

11、县政协机关要切实增强委员主体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密切与委员的联系,把政协机关建成和谐温馨的“委员之家”,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能创造良好条件。

三、保障委员合法权益

12、履行三大职能是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对委员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有关部门应予以重视,认真研究处理。

13、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委员的责任和义务。对委员们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应予以解决或加以解释。

14、委员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或受到其他损失的,县政协要给予充分保护,并督促有关部门立即查处。

15、对委员因违纪违法需采取纪律和司法措施时,纪检、司法机关应事前按程序向县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确属情况紧急的,应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

16、委员遇到具体困难,政协组织应从政治上爱护、生活上关心,积极帮助委员排忧解难,通过合法途径,保护委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委员管理

17、实行委员参加活动请假制度。凡无法出席全体会议,列席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以县政协名义组织的其他任何会议或活动的,须在会议或活动前向县政协主席请假;凡无法参加县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镇委员小组会议或活动的,须分别向政协办公室主任、各专委会主任、镇委员小组负责人请假。

18、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委员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列席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以县政协名义组织的其他任何会议或活动,由县政协办公室派专人负责考勤;县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镇委员小组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由组织会议或活动的负责人考勤,后交县政协办公室存档。每年底由县政协办公室汇总后向县政协主席会议专题报告委员活动出勤情况。

19、委员不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处理:

1)在每届任期内,委员1次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及全体会议相关活动的,由大会秘书处予以通报批评;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及全体会议相关活动的,视为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后将相关情况通报到委员所在单位及组织部门,同时,不再从所在单位、所属界别增补。

2)在每届任期内,委员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除全体会议以外的任何会议或活动的,由县政协秘书长向政协常委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后将相关情况通报到委员所在单位及组织部门,同时,不再从所在单位、所属界别增补。

3)在每届任期内,凡县政协及各委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委员全程请假、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能,按组织程序劝其自动辞职,并予以公告,后将相关情况通报到委员所在单位及组织部门,同时,不再从所在单位、所属界别增补。

4)在每届任期内,连续2年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或开会当“哑巴委员”者,视为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能,按组织程序劝其自动辞职,并予以公告,后将相关情况通报到委员所在单位及组织部门,同时,不再从所在单位、所属界别增补。

20、实行优秀委员表彰制度。根据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反映社情民意、撰写提案等情况,每届评选优秀政协委员进行表彰。

21、实行委员辞职制度。按照《政协章程》规定,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委员职务:凡因工作岗位或工作职务变动,不能再代表其原参加界别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辞职程序按《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22、撤销委员资格。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记行政大过以上处分的、违法犯罪和刑事处理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的委员,由秘书长提请常委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本办法自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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