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南部县委员会委员调研、视察工作规则(试行) |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2/7/31 10:11:34 阅读次数:147411 |
政协南部县委员会 委员调研、视察工作规则(试行) (2011年12月27日县政协十三届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为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调研、视察工作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县政协调研、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南部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调研、视察的总体要求 二、调研、视察选题的确定 调研、视察选题要根据县党代会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全年工作要点与中心任务以及县政协全年工作部署和广大人民群众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以县政协名义开展的调研、视察选题要与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等会议议题相衔接,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反复酝酿的基础上确定选题意向,年初由政协办公室会同政协各专委会提出,经机关工作会议、主席碰头会议讨论、统筹协调后,报经主席会议审定。根据形势需要和县委领导交办的专项调研、视察活动,报主席审定。 三、调研、视察活动的组织 县政协的调研、视察课题,由主席或相关副主席负责,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协调,办公室或相关专委会负责同志负责组织实施。参加人员可根据课题安排相关县政协常委,并注意吸收界别委员参加,同时根据需要邀请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从政协机关统一抽调。调研、视察的正副组长,由县政协正副主席或专门委员会主任担任。在安排调研组成人员时,既要注意人员结构和专业优势,又要考虑委员参与面。调研、视察活动应注意与民建、工商联等联合进行,同时视情况通知县电视台记者随行报道。 四、调研、视察方案的制定 五、调研、视察活动的方法 调研、视察活动要坚持“小型、专项、节俭、实效”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体现“专而深”的特色。县政协各专委会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时,应坚持以界别或小组参与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专委会参与调研、视察的委员名单,每一次调研、视察活动一般不超过20人。各专委会可组织全体委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时,要根据课题需要选择调研、视察对象,并注意兼顾全面,既要了解取得的成绩,也要了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听取意见和建议。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为解决实际问题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可行性建议。调研可以运用典型调查、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定点跟踪调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多种方法,注重增强调研的客观性、科学性、系统性。重点调研还要注重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提高调研质量。参加调研视察的人员,应尊重他人的工作和劳动,礼貌待人,虚心学习,注意形象。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收集有关情况的资料,反映委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调研、视察要轻车简从、务实高效、注重节俭。 六、调研、视察报告的撰写 七、调研、视察成果的应用 重点调研和专项调研、视察报告提交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审议,经县政协主席审阅签批后,及时以报告或《建言献策》的形式报县委、政府领导并转有关部门。调研、视察报告符合提案特征的,可以专委会提案形式处理,也可以《社情民意》形式送发。要跟踪了解调研、视察报告办理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并向县政协领导报告,向调研组、视察组成员通报。 八、调研、视察成果的宣传 重要的调研、视察成果应积极争取在各级各类媒体上宣传,并通过《四川政协报》、政协网站、县电视台等媒介作深度报道。 本规定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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