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机关印章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2/7/31 9:54:52 阅读次数:142669

 

1、县政协及办公室印章指定专人保管,管理(监印)人如因病、因事外出,由办公室主任临时指定人员管理。

2、管理(监印)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好印章。印章用完后,应及时锁入保险柜中,以确保安全。严禁将印章携带外出。

3、凡需盖公章的材料、证明文件等,须由办公室主任核实签字后用印,并履行手续,注明事由、签发人、经办人、盖印人,以便备查。

4、管理(监印)人员必须根据批准权限,凭办公室主任签字用印,如发现问题,应主动向办公室主任汇报或提出建议,待弄清情况后再予用印。

5、所有印章的刻制应凭相关批准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新印章必须登记备案发文后方可启用。

6、印章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应将印章送办公室主任审查,登记注销。销毁印章,经办公室主任批准,须留印模,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7、如发生印章丢失、被盗等情况,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备案并采取善后处理;责任人应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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