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第十三届南部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文件资料  加入时间:2012/2/10 10:53:54 阅读次数:1760

 

(2011年12月3日县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协商同意
提交选举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第十三届南部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应由政协第十三届南部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大会主席团提出选举办法(草案)并印发到会委员讨论,取得委员赞同后提请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关于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候选人“由参加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的规定,提出政协第十三届南部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同意后,印发大会各位委员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二、根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政协第十三届南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51人组成,都要通过选举产生,其中选主席1人,副主席4人,秘书长1人,常务委员45人。
三、本次选举为等额选举。
四、本次选举采用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选票上盖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南部县委员会”印章方能生效。
五、参选人数必须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才能进行选举。
六、投票人同意选票上某个候选人,选票上不作任何符号;如不同意某个候选人,投不赞成票,则将该候选人姓名前的方框涂黑;投弃权票,则将该候选人姓名前的圆圈涂黑;如果要另选选票名单以外的人,可在后面的空格内写上所要选的人的姓名,且不作任何符号,但另选人必须是本届委员,另选人数不得超过投不赞成票的人数;选票上另作其他符号和在某个候选人前既涂方框又涂圆圈的票为废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与规定的应选名额相符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废票。每个候选人必须获得参选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七、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选票,笔划要清楚,字迹要工整。
八、投票人如因故不能填写选票,可以委托本届委员中不是候选人的其他委员代写,但委托委员不得违背被委托委员的意愿。
九、大会会场设一个投票箱。投票时按指定的顺序和路线投票。
十、选举设总监票员1人,监票员2人,总计票员1人,计票员4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在选举全过程中进行计票和监票。
总监票员、监票员、总计票员、计票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并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十一、投票结束后,执行主席当众宣布开启票箱,由计票员清点所投选票的张数,报告执行主席,如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放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如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二、计票完毕,由总计票员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执行主席、总监票员确认有效后,在记录上签字,并由执行主席向全体会议宣布选举结果。
十三、选举中遇到本办法未规定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四、本办法只适用于本次会议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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